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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惠照顾残疾人就医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08-08-19浏览次数:字号:[ ]

各区、县(市)残联、卫生局,市直有关医院: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照顾残疾人的若干意见》(常政发[1994]8号、市残联等13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照顾残疾人的若干意见〉的办法》(常残联字[1995]12号)以及常德市人民政府第31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残疾人就医有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需享受就医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必须是持本地居住户口本,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指定的医院就诊。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就诊残疾人可享受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一次性注射用具除外)优待。家庭确有困难的残疾人住院经同级残联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可酌情减免住院费(床日费)

  三、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人民医院和市第一中医院为市直单位和武陵区、鼎城区残疾人享受就医优惠政策定点医院。其它县(市)的定点医院为本地县(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

  四、指定医院要建设方便肢体残疾人和盲人行走的无障碍设施。在门诊和收费窗口旁要挂有“残疾人优先”标示牌。对住院的残疾人要在医护和生活上给予特别关照。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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