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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扩大司法救助范围 14种情形可缓减免交诉讼费
发布日期:2008-08-19浏览次数:字号:[ ]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打得起官司”,最高人民法院4月6日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

  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新规定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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