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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资助贫困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教育事业和低收入家庭残疾大学生就学问题。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就学,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残疾人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资助贫困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

  一、资助的范围和对象

  当年升入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院的贫困残疾学生。

  二、资助对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2、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家庭生活水平在城市享受或接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贫困线以下,家庭确实困难。

  三、资助标准

  1、普通高等院校专科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资助2000元(省级、市、州级各资助1000元)。

  2、普通高等院校本科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省级资助2000元,市、州级资助1000元)。

  3、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残疾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资助5000元(省级资助)。

  4、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残疾博士生一次性资助8000元(省级资助)。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贫困残疾大学生申请资助,需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残疾人证、高校学生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残联填写《贫困残疾大学生申请资助表1、2》(附后)一式三份。

  2、资格审查:县以上各级残联对资助贫困残疾大学生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签出意见并报上一级残联、财政。

  3、市、州以上残联、财政按分级负责制原则,对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发放资助金并建档立卡。

  4、有特殊情况的可报告上一级残联、财政协商解决。

  五、资金发放与筹集

  助学的主要形式为现金发放。地方各地残联要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可通过建立助学基金、接受社会募捐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同时,各地要开展其他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资助  大学生   办法
                    主  送:市、州残联、财政局
                       2004年3月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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